资政院下了一道谕旨,令溥伦等“敬遵《钦定宪法大纲》

admin 发布于 2024-02-28 阅读(80)

关于协定宪法,彭剑教授主要的依据是,武昌起义后资政院曾于10月27日议决“将宪法交院协赞”,并于10月29日上奏提出,而清廷于10月30日针对资政院的上奏,专门下了一道谕旨,令溥伦等“敬遵《钦定宪法大纲》,迅将宪法条文拟齐,交资政院详慎审议”。由此,彭剑教授认为,“长年以来,人民孜孜汲汲争取的参与制宪,终于有了结果。此前,清廷奉行真正钦定,即由君主大权独断独行制定宪法,完全不允许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民权的资政院置喙。经过努力,这种钦定终于被打破。”但细读史料,资政院所要求的是“协赞”宪法,而非“协定”宪法,彭剑教授书名中的“协定”二字并未见诸相关史料,与将该词与“钦定”、“民定”并列使用,很易让人理解为“协商制定”。但实际上,“协定”除了可以解释为“协商制定”外,还可以解释为“协助制定”,两者意思有很大的不同。资政院奏折中虽然有“宪法为君民共守之信条,宜于规定之始,诏进臣民商榷”之语,但当时的实际情况是,《大清帝国宪法草案》已经由汪荣宝等纂拟完成,资政院所要求的只是参与最后阶段的“审议”,并不是要从头开始“协商制定”宪法,故其奏折中又有“协赞在纂拟之后,钦定之前”之语。换言之,“协赞”其实等同于“协定”的第二种含义,即是“协助制定”,并不改变钦定原则。彭剑教授说资政院的策略是“在维护钦定的名义下打破钦定”,似有过度解释之嫌。这也就是说,从制宪权角度看,当时并不存在一个对等的协商制定阶段,而清廷给资政院的回复也仍然是“候朕钦定颁布”。彭剑教授书中说清廷居然“答应将宪法交该院协赞,使人民梦寐以求的制宪权得以实现,似乎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”,这个判断看起来有些过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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